近似商标_“TownW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474097号“TownW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481号

       

      申请人:泉州市长兴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74097号“TownW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3335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574730号商标、第7类国际注册第1432278号商标、第25203292号商标、第18909308号商标、第16583873号商标、第7850714号商标、第3594042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03859号商标、第21049052号商标、第11类国际注册第1432278号商标、第6类国际注册第1432278号商标、第27277735号商标、第17073609号商标、第27995048号商标、第28012704号商标、第35类国际注册第143227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323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实体店铺、广告宣传、所获荣誉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TownWe”与引证商标一文字“TOWNEW”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挤压胶粘剂用压缩气枪”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TownWe”与引证商标七文字“WETOWN”、引证商标八文字“townew”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地漏、压力水箱、卫生设备用水管、水塔、照明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二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TownWe”与引证商标十四主要认读文字“WE TOW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分析、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目的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七、八、十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石材加工机、灌浆机、涂漆机、油漆喷枪、喷颜色用喷枪、过滤机、粉刷机、抛光机器和设备(电动的)”复审商品、第11类“自动浇水装置、头发用吹风机、打火机”复审商品、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会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其余复审商品、第11类其余复审商品、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