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盛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746695号“盛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886号

       

      申请人: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46695号“盛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83499号“盛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订的推广合同、订单信息;相关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一转让申请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两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83539号“盛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服务属于相同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托”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