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739785号“盛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887号

       

      申请人: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39785号“盛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83031号“盛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两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孟伊娜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