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655677号“黄龙湖马口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888号
申请人:湖北黄龙湖马口窑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55677号“黄龙湖马口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黄龙湖马口窑文化传承基地的字号,是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授牌单位字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被消费者认可。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马口窑简介;广告宣传资料;相关活动照片;由汉川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出具的相关通知;县志;马口窑百度简介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虽提交了由汉川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出具的关于公布申请人为《马口陶器烧制技艺》传承基地的通知,但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已具有享有与之相关的商标专用权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