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OX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3256号“BIOX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392号

       

      申请人:BIOXA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3256号“BIOX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第5类被驳回的商品向国际局申请限定为“人用药”,该向是可接受的商品,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在申请人向国际局申请将“药品”限定为“人用药”后,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提出限定申请商标商品项目请求相关证据资料,且我局亦未查询到其已提交限定申请商标商品项目请求的相关流程。
      经复审认为,依据我局查明事实,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尚未限定商品成功,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