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3143073号“达摩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882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43073号“达摩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其作为佛教用语已经被淡化,用作商标并不会伤害宗教人士的感情,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在先已有包含“达摩”二字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38513号“达摩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系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且其尚处于协商发文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阿里巴巴集团概况;阿里巴巴的相关媒体报道、所获部分荣誉;申请商标的百度百科介绍;相关演讲视频;“达摩院”官方网站信息、媒体报道、荣誉材料;“达摩院”百度搜索结果;引证商标档案。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阿里巴巴申请注册“达摩院”商标的意见。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商标。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申请人申请注册“达摩院”商标的意见中声明建议申请人仅将“达摩院”商标用于技术领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达摩院”,其中“达摩”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疗养院”等服务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属于不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恶意抢注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