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ALINA rhythmic gymnastics festiv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4084号“ALINA rhythmic

    gymnastics festiv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562号

       

      申请人:BLAGOTVORITELNY FOND ALINY KABAEVOY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4084号“ALINA rhythmic gymnastics festiv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逐步将"'Alina' 国际儿童艺术体操节”模式引进中国,并与我国合作开展其他中俄体育交流活动。“Alina国际儿童艺术体操节”在中国的少儿艺术体操领域,已经有一定的影响力。申请商标指定的服务项目与申请人所创办的将"'Alina' 国际儿童艺术体操节”紧密相连,其严格限定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使用,并不易使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产生误认。本案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进行使用,并且通过马德里申请,已在英国、德国等国家获得授权,由此,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1类服务项目上并未使消费者产生误导。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创始人介绍;我国媒体针对申请商标的宣传与介绍;申请商标在英国等国家获得授权及其中文翻译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LINA rhythmic gymnastics festival”可译为“阿丽娜艺术体操节”,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此外,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苑雪梅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