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E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818914号“ME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717号

       

      申请人:维索特提卡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8914号“ME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83116号“M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眼镜(光学)商品上的注册提起撤销申请,且引证商标在眼镜(光学)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撤销申请书、商标撤销决定书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眼镜(光学)商品上的注册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投票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