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CL Xpe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3313号“CL Xper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724号

       

      申请人:A. FÖRSTER GMBH & CO. KG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铭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3313号“CL Xpe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31502号“XPERT-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锈保护剂,尤指防污制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涂料防腐制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大的“ Xpert”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XPERT”字母构成、排序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