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331957号“CHUANLI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226号
申请人:四川川利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时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1957号“CHUANLI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52920号商标、第10566215号“Chunli及图”商标、第13461751号“chuanqi”商标、第11140178号“CHUANQI及图”商标、第29896016号“chuanqi”商标、第7702390号“CHUANGY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官网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可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CHUANLI ”与引证商标二、四外文部分及引证商标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木、植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树木、植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