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475222号“申万宏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148号
申请人: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75222号“申万宏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98216号“申宏万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第25523376号“申宏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第15492241号“申万宏原VALID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泽然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