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益企家YI ENTERPRI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740336号“益企家YI ENTERPRI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153号

       

      申请人:犇祥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40336号“益企家YI ENTERPRI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57982号“益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711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