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766259号“名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729号
申请人:宋树浩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66259号“名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53120号“名气MQ”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14399号“铭气”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上述两件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柯佩佩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