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安义同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720942号“安义同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681号

       

      申请人:安义县同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20942号“安义同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根据网络产品特点、提供网站综合信息服务和网络安全维护义务所独创的商标。申请商标中的“安义”字面含义很多,远远大于“安义县”地名含义。此外,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安义”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