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ARMS R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972796号“ARMS RA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683号

       

      申请人:阿慕斯瑞斯营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72796号“ARMS R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其中的“ARMS”可译为“上肢、手臂”,一般消费者不会将其与武器关联起来,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法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ARMS”可译为“武器”,“RACE”可译为“竞赛,赛跑”,该文字组合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