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归原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424732号“归原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755号

       

      申请人:归原健康管理(清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24732号“归原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68312号“归元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按摩器械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