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271170 - 商评字[2020]第0000168753号 - 申请人:深圳黑马海购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27117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753号

       

      申请人:深圳黑马海购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汇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711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91466号“翔马及图”商标、第15291397号“财马及图”商标、第32458093号图形商标、第4968360图形商标、第3098983“金飞马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标志设计合同、产品宣传图片、公司内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