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KI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3249号“SKI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302号

       

      申请人:SKIP TRANSPORT,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3249号“SK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931044号“跳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金山词霸关于申请商标的解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