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40000865 - 商评字[2020]第0000168127号 - 申请人: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40000865号“华夏幸福 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127号

       

      申请人: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万商天勤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00865号“华夏幸福 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12808号“华夏”商标、第6001907号“A ing 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书、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企业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