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2268589号“Kinder kraft”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9407号
申请人:“卡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首霏尔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7日对第22268589号“Kinder kraf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Kinder kraft”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在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平衡车、婴幼儿推车等产品上使用多年并具有较高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12、20、35类的国际注册第1170277号“Kinder kraft及图”商标、第18958998号“Kinder kraf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且申请人是“Kinder kraft”商标在第28类上的在先权利人。四、被申请人抢注上百个他人在先知名品牌,其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的注册增加了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的可能性,对社会经济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Kinder kraft”的英文及中文翻译;申请人公司主页及中文相关媒体介绍;申请人与苏州凯迪卡夫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申请人天猫旗舰店及销售商品页面、产品评价;关于“Kinder kraft”品牌产品介绍的相关网页;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相关商标所有人官网及百度百科介绍等;在先裁定;引证商标一WIPO档案及中文翻译;引证商标二转让受理通知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19年4月21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8类电动游艺车、玩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12年12月13日进行国际注册,我局核准该商标在第12、20、35类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驳回其在第28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引证商标二由苏州凯迪卡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5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上,于2019年12月27日核准转让于申请人。
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 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800余件商标,第22232538号“兴利龙”商标、第25617587号“古乐熊”商标、第28483062号、第23218785号“KUMAMOT”商标等已经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在商评字[2019]第000000550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中我局查明,被申请人多个商标与他人在淘宝网开设的天猫旗舰店商品品牌相同或相近,并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系争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该裁定现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本案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的商品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中国大陆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标识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 “Kinder kraft及图”商标显著识别英文部分完全相同,被申请人未对该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800余件商标,多个商标与他人在淘宝网开设的天猫旗舰店商品品牌相同或相近,部分商标已经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其他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李娇娜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