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zena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184982号“zenan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088号

       

      申请人:重庆泽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84982号“zenan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58945号“ZEN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19756号“ZEN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54263号“ZAN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176009号“ZEN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有所不同。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字号及发展需要等独创设计的商标符号,具有独创性,并不满足“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要件。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详情截图;申请商标使用推广详情截图;类似商标详情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十字褡;游泳裤”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十字褡;游泳裤”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十字褡;游泳裤”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T恤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十字褡;游泳裤”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zen”可翻译为“禅”,与“any”组合使用并未使其含义发生实质改变,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与佛教事物产生联想,从而伤害宗教人士情感,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