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GODVO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286318号“GODVO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899号

       

      申请人:古德沃特亚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6318号“GODVO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字号,并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获准注册“GODVOTE”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虽含有“god”,但其整体用作商标使用在眼镜等商品上,并不致伤害宗教感情,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段晓梅
    苑雪梅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