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極PEACE FIT GOKU-FUWATT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2099845号“極PEACE FIT

    GOKU-FUWATT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912号

       

      申请人:永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99845号“極PEACE FIT GOKU-FUWAT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保留对“内衣”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66020号图形商标、第25144541号“极牌”商标、第19664414号“极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五)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96686号“极 Extreme Fitness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第5126211号“一極堂 極 ICHIKYOKU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档案、宣传册、中国公司主页、集团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四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人声明仅保留对“内衣”商品上的注册,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内衣”商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图形可被识别为汉字“极”,与申请商标的文字“極”在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防水服”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