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706105号“鸿蒙 HongMe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909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06105号“鸿蒙 HongM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07732号“新鸿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43052A号“鸿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670292号“鸿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632801号“鸿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515873号“鸿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361261号“鸿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8369397号“鴻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8470043号“鸿蒙 cha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8585681号“鸿蒙5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0129125号“鸿蒙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8468829号“鸿蒙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4650000号“鸿蒙时代 HONGMENGSHID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8587744号“鸿蒙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8691667号“鸿蒙移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8595834号“鸿蒙超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8363683号“鸿蒙至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8689557号“HongM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十一、十三至十七权力状态尚不确定,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的自有操作系统“鸿蒙OS”一经发布就受到大量关注,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现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发展历程、相关媒体报道、各引证商标流程信息、申请人官网企业介绍资料、华为手机相关介绍资料、华为智慧屏产品介绍及销售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四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至九、十一、十三、十五、十六正处于注册程序中,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十七经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十四已被驳回,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十七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一、三、十四、十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鸿蒙”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鸿濛”、引证商标四、五的文字“鸿濛”、引证商标十的文字“鸿蒙堂”、引证商标十二的文字“鸿蒙时代”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十、十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十、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十、十二相区分。虽然引证商标六至九、十一、十三、十五、十六的权力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九、十一、十三、十五、十六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