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864628号“阿里健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327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64628号“阿里健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第336676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阿里健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5233712号“南大珠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差别,我局对该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