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581926号“SenseAut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852号
申请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81926号“SenseAu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64048号“AutoSe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三决定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SenseAuto”可被译为“感应自动”,用作商标使用在“技术研究;电信技术咨询;质量检测”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