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0007516号“华冠前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654号
申请人:北京誉华特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07516号“华冠前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92537号“华冠前途”商标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222334号“华冠前途”商标、第25121194号“华冠前途CROWN'S FUTU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提起异议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二、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使用具有知名度,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三、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囤积商标之嫌,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引证商标均应不予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企业信息公示报告;相关授权书、许可备案通知书;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相关报道等。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不予复审决定,在“电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等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手推车;雪橇(运载工具);充气轮胎;空中运载工具”。
2、引证商标二、三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且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异议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与引证商标汉字均为“华冠前途”,呼叫、文字构成相同,整体外观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手摇车;雪橇(运载工具);汽车轮胎;挡风玻璃刮水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推车;雪橇(运载工具);充气轮胎;空中运载工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电动运载工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两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的主张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电动运载工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肖琦
谢乐军
郭昱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