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985517号“国姿美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074号
申请人:深圳市国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85517号“国姿美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国姿美肌”是臆造词汇,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经过使用推广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在市场中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和认可。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国姿美肌”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所标识服务具有某种国家级的品质保证或荣誉等特质,进而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