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565326 - 商评字[2020]第0000168076号 -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565326号“海澜运动 HLA SPO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076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5326号“海澜运动 HLA SP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3324号“海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无效宣告,恳请中止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83041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47272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系申请人关联企业持有,申请人已与持有人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相关合同及发票;相关媒体报道;相关照片;所获荣誉证书及明细表;引证商标一评审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企业信息档案页;共存协议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毛皮;伞;手杖;马具配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毛皮;伞;手杖;马具配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毛皮;伞;手杖;马具配件”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毛皮;伞;手杖;马具配件”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各项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认读的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均为“海澜”,二者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除“毛皮;伞;手杖;马具配件”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毛皮;伞;手杖;马具配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