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都百货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0408469号“鸿都百货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648号

       

      申请人:台州市鸿都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08469号“鸿都百货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4768号“鸿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依法撤销(见第1694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肖琦
    谢乐军
    郭昱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