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猫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345142号“猫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520号

       

      申请人:重庆猫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5142号“猫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42384号“猫宁Morning ca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73227号“猫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撤销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毛皮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旗帜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毛皮、(女式)钱包、书包、婴儿背袋、抱婴儿用吊带、女用阳伞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物皮、书包、伞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毛皮、(女式)钱包、书包、婴儿背袋、抱婴儿用吊带、女用阳伞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皮褥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皮褥子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褥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