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上证所信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192022号“上证所信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466号

       

      申请人: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2022号“上证所信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同意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二、申请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为关联公司,其已出具了商标注册同意函。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申请人及申请人股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商标同意注册函复印件(原件见:36201158)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为申请人的投资方并且已出具商标同意注册函,故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将不存在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