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201158号“上证所信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464号
申请人: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1158号“上证所信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99074号“上证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的投资方,申请商标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同意作为商标注册并使用,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函。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申请人及申请人股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函原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签署了商标共存同意函,并向我局提交了共存协议的原件。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声明同意申请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的投资方,并且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函,故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将不存在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