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841972号“Mr.Righ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514号
申请人:林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中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41972号“Mr.R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07375号“MrR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99033号“Mr.R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40959号“mr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019561号“米斯特•爱 Mr.R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36991号“门当户对Mr.&Miss R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撤销决定书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在先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协助穿着和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出租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婚姻介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婚姻介绍所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Mr.Right”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部分“Mr.Right”、引证商标三“mright”、引证商标四的主要认读部分之“Mr.Right”及引证商标五中的“Mr.&Miss Right”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尚未稳定,但其权利状态并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