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299712号“奥力武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434号
申请人:瑞安市奥力武道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成大方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99712号“奥力武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9798号“奥力O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91539号“奥力健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阶段被我局初步审定其在书籍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其在职业再培训等9项服务的注册申请,后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在职业再培训等9项复审服务上注册申请,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在上述9项复审服务上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其在书籍出版服务上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职业再培训等9项复审服务上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其在上述9项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