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5464号“Suni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788号
申请人:亚历山德拉维塞尔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5464号“Sun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2753号“俏蝶儿QiAOdieer及图”商标、第14592168号“智蓝时尚及图”商标、第9481832号“Suncies”商标、第11886789号“艾美蝶EMADEE及图”商标、第15526677号“莉莉宝罗LILYPRO及图”商标、第16874655号“泰妍雅集及图”商标、第19813445号“至镁ZHIMEI及图”商标、第34505212号“千姿榆辛Qianziyuxin及图”商标、第12475557号“益秀元 YIXIUY及图”商标、第5512240号“Sunie Li SUNIE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经共存,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十正处于宽展期内,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九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已于2019年9月13日专用权期满,并且未进行续展,至我局审理时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部分“Sunies”与引证商标三“Suncies”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男孩服装;平底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女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经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十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已经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