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蘭L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004868号“蘭L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790号

       

      申请人:杭州卫兰轩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4868号“蘭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2335号“兰”商标、第9203533号“兰标”商标、第12663054号“蘭BB CREAM”商标、第15927610A号“蘭”商标、第13078468号“蘭 雅至兰馨YARSLETION及图”商标、第35907914号“兰雅珺 蘭及图”商标、第37128906号“蘭隰兰及图”商标、第7077971号“Lan”商标、第7077978号“Lan”商标、第7077978号“L案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在“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六为无效引证商标,引证商标十专用权期满,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八、九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七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十已于2019年3月20日专用权期满,并且未进行续展,至我局审理已满一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人放弃“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两项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商标局在“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现我局仅就申请人在“洗发液;洁肤乳液”等其余商品能否初步审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蘭”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兰”、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蘭”、引证商标四“蘭”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外文部分“LAN”与引证商标八、九“Lan”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洗衣用织物柔顺剂;香精油;化妆用棉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核定使用的“卫生香;洗洁精;芳香剂(香精油);化妆用具;芬芳袋(干花瓣与香料的混合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九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九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洗发液;洁肤乳液;化妆品;牙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