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969999号“汉方普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450号
申请人:北京汉方普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君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69999号“汉方普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06803号“汉银普惠Hansil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状态,若其不被获准注册,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被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异议,现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中,其为有效的在先初步审定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蔬菜汁(饮料)、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蔬菜汁(饮料)、番茄汁(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方普惠”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标识“汉银普惠”首尾文字相同,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义亦区别不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