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Foodrea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946463号“Foodrea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442号

       

      申请人:大韩制糖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46463号“Foodre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62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577733号“TStang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5777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9360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378016号“韩贰 TS HANER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245315号“蓝梦食品Food r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混淆。引证商标二、三、六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五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六状态信息、有关引证商标五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三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两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丧失在先商标申请权,引证商标六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三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白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糖、冰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四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图形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鉴于我局已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