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icromat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8124号“Micromat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439号

       

      申请人:微动机床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8124号“Micromat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7997号“MICROMAT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68453号“MICRO MAT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80878号“MICRO MATIC”(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480878A号“MICRO MAT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480889号“MICRO MAT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480889A号“MICRO MAT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易引起混淆。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三、五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六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中,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该商标亦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查中。引证商标三、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器、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洗衣机、调节器(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icromatic”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标识“MICROMATIC”、引证商标三、四及引证商标五、六显著认读标识“MICRO MATIC”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鉴于我局已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与否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