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553762号“对门沟DUIMENG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0332号
申请人:大连佳城实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纳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3762号“对门沟DUIMENG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虽经艺术化设计,但申请商标本身并不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比申请商标设计更为艺术化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案件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沟”为不规范汉字,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