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845961号“小黑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437号
申请人:雅芳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5961号“小黑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31747号“小黑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41964号“小黑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宣传已形成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销商统计、淘宝网销售截图、报刊杂志摘页等资料(光盘一张)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审理程序中,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浸化妆水的薄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洗洁精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浸化妆水的薄纸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浸化妆水的薄纸以外的洗衣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洗洁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小黑裙”与引证商标二“小黑裙”文字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浸化妆水的薄纸以外的洗衣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浸化妆水的薄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牛嘉
王倩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