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0375165号“SK HYNI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568号
申请人:SK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75165号“SK HYN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49681号“SKHYL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12月6日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227837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72期《商标公告》)。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49315号“SK HYN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20年4月15日被我局作出的(2020)商标异字第37745号《商标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异议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黄旭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