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allint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208656号“allinte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302号

       

      申请人:云南万红扬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坤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08656号“allin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70635号“ALL IN 披萨 ALLIN PIZ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473682号“阿林艾米粒 A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676938号“ALLIN SAL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155233号“ALLINW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含“allin”,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