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坏蛋军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007245号“坏蛋军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7291号

       

      申请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07245号“坏蛋军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坏蛋军团”的设计灵感出自申请人出品的《神偷奶爸》系列电影,该系列电影和其中的人物已经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喜爱度,结合申请商标的诞生和使用背景,申请商标所述含义为纯虚构场景,不应被视为含有任何不良或贬义,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对相关公众而言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介绍;相关文章;相关证书;票房统计记录;相关报道;相关判决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坏蛋军团”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