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553465号“百年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584号
申请人:广州汇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狐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53465号“百年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70603号“鸿百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百年鸿”与引证商标文字“鸿百年”的汉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均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