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真由米ZENYUMM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691841号“真由米ZENYUMM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577号

       

      申请人:广州市枫文生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91841号“真由米ZENYUMM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真由米”和英文“ZENYUMMY”组成,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第24类织物等指定商品上不致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