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守正勾魂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429021号“汪守正勾魂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71575号

       

      申请人:青岛皕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29021号“汪守正勾魂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汪守正勾魂鱼”构成,整体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指定服务上尚不致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