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40310310号“爽妍SHUANGY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403号
申请人:长沙生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10310号“爽妍SHUANGY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11049号“SHUANG Y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内容、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爽妍”、对应拼音“SHUANGYAN”及图形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SHUANG YAN”,整体含义并无明显区分,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