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9043038 - 商评字[2020]第0000168402号 - 申请人:阿拉善盟锦汇能源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043038号“JINHUIENERG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8402号

       

      申请人:阿拉善盟锦汇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43038号“JINHUI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58754号“美程e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3935号“JIN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73394号“JINHU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862229号“JINK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含义、整体构成、外观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ENERGY”可译为“能源”,使用在第39类能源分配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可视为“JINHUI”。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英文字母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管道运输、能源分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管道运输、汽车运输、能源分配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22日